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如何利用土石料才合法合规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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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就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合法合规利用土石料时表示:由于过去开采方式不规范,遗留下的高陡边坡,需要采取削坡减荷等治理措施,目的是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同时也是为植被重建等创造立地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在编制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时,对工程范围确定、工程措施选择以及工程量设定等的科学论证不足,存在过度工程化治理倾向,甚至带来新的生态破坏。为防范上述“跑偏”现象发生,这次《通知》强调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土石料利用要符合“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
一是优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通知》明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以保证土石料利用和生态修复目标的一致性。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四量”(即原地遗留土石料量、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对外销售数量)。
二是细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审查要求。《通知》明确,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为加强监管,对有土石料产出项目的生态修复方案上提到省厅进行审查。我们借鉴地方经验做法,在《通知》中规定,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此外,《通知》还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规范了土石料处置程序。《通知》规定,矿山生态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通知》强调,剩余土石料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外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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