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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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在介绍“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时列举了4种主要违法情形和3种主要违规情形。

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

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四、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

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

二、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三、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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