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通知》对未来五年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提出到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90%大型、80%中型、100%小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通知》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到“边开采、边修复”,把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要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性技术,加快绿色低碳转型;要全面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对绿色矿山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市、县(区)年初制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将辖区内持证在产矿山以不低于25%的比例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创建一批,稳步推进,力争2027年(提前一年)实现终期目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及时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通知》中要求加强技术评估和动态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纳入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的矿山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以保证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绿色矿山名录中的矿山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行政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移出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入库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