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保护修复十大政策盘点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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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网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共同对2023年度中央及地方出台的对生态保护修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按照“时间优先”及“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归纳了如下十大政策。
1、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开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167号)。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门设立用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补助资金;奖补资金补助范围为9省区包括: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奖补资金支持事项包括如下方面:(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支持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建设、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促进全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发展等。(二)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包括支持黄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黄河河道综合提升治理等。(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等。(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等。(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包括支持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黄河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等。(六)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包括支持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七)其他。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学提出项目建议、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强化项目评估论证、规范完成开工前其他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建立并落实实施管理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调整、规范开展验收、做好后期管护;《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严格用海用岛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 TD / T 1069-2022)等标准,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青藏高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矿业权人提出了特殊要求。例如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又如在青藏高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5月24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监督检查对象为“包括本通知印发之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本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三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实施

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为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应对存量采矿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并对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进行核定。同时,加强复垦修复验收后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核实项目区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采矿企业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7、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

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
《决定》从立法衔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司法保障等方面对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出部署,并进一步要求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普法合力,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广泛凝聚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决定》还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把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
《决定》主要有四个方面亮点:一是内容系统全面,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普法等各个层面,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为下一步完善制度留足立法空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出台不久,各方面还在学习研究中,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还将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三是及时反映国家立法最新动态。如明确“8·15”全国生态日开展普法宣传。四是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统一起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的第三部民事诉讼证据领域的专门司法解释。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针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复杂问题,《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规定》的发布及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9、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09日,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办法》主要规定了7项管理制度,分别为国家级自然公园审批制度、专家评审和咨询制度、功能分区制度、开发活动管控制度、活动和设施建设征求意见制度、退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办法》明确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受损、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废弃地等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性和多样性;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观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级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可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10、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2023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财办资环〔2023〕43号继续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通知》要求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相对集中连片、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相关法规政策咨询,请联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会所范小强律师(电话:1581022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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